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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共嘉兴市委党校与陈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嘉兴市委党校,陈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徐勇。委托代理人:曲川江,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嘉兴市委党校与被告陈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书面通知原告应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未缴纳则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春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