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齐辉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服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齐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22号原告钟齐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金燕,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钟齐辉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齐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齐辉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齐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齐辉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