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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与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乔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刚,该公司职员。被告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右玉县元堡子镇教场坪村。法定代表人张来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