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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庭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开伟,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雨,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构76-7.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天马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076-7。法定代表人曾祥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家胜,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伟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升伟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升伟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141.40元,减半收取为10107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蔺莉代理审判员  蔡涛人民陪审员  黎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