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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满年与被告阎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阎某,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从2014年2月原告搬出另住,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阎某辩称,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双方只是因原告和其他异性来往发生矛盾,但矛盾未激化,其还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孩王某鑫,现就读于陕汽幼儿园大班。2012年10月21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昕,现年两岁。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被允许,其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遂于2014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生育有子女两人,证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