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凤喜、刘仁家、王德田、石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凤喜,刘仁家,王德田,石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职务事理长。委托代理人张松,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凤喜。被执行人刘仁家。被执行人王德田。被执行人石金奎。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凤喜、刘仁家、王德田、石金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因此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凤喜、刘仁家、王德田、石金奎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另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