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五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沈桂达等与云南驰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沈桂达,云南驰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钱昭闯,钱昭设,秦长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五初字第5号原告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4组。法定代表人沈桂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桂达,男,汉族,1955年5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系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上二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杨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驰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世纪金源大饭店一楼。法定代表人钱昭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昭闯,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系云南驰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钱昭设,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文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长胜,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沈桂达诉被告云南驰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程公司)、钱昭闯、钱昭设、秦长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明达公司、沈桂达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达公司、沈桂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沈桂达撤回对被告云南驰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钱昭闯、钱昭设、秦长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800元减半收取112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沈桂达负担。审 判 长 饶媛审 判 员 XX代理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