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官振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晓颖,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甲。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官振鸣、胡晓颖、被告马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恋爱,199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名马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出狱后,原告接纳被告,并未因被告服刑影响夫妻感情。后自2013年起,被告赌博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11月,原告向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双方和好,原告撤诉。但原告撤诉后,被告依旧赌博、彻夜不归,且与其他异性同居,致双方再次产生矛盾。2014年8月,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马甲辩称,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恋爱,199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名马乙。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恋爱,199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名马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后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本着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的理念,求同存异,携手同行。原、被告已结婚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现鉴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二十多年来风雨同舟、XX与共的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与被告共同营造幸福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马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被告马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玮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