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妍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