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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保东与被告榆林市广济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才、雷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东,榆林市广济堂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才,雷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马保东,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凉水井居民区。被告榆林市广济堂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中段长庆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文才,男,汉族,61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卫生服务社家属院。被告雷雨,男,36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宏泰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东诉被告榆林市广济堂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才、雷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保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保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15元,实际由原告马保东负担8115元。审 判 长  王雅红审 判 员  冯 月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