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恒成与崔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成,崔成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37号原告王恒成。委托代理人范伟民,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成祥,身份不详。原告王恒成诉被告崔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恒成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10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成祥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崔成祥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恒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2元,退还原告王恒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