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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恒成与崔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成,崔成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37号原告王恒成。委托代理人范伟民,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成祥,身份不详。原告王恒成诉被告崔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恒成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10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成祥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崔成祥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恒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2元,退还原告王恒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