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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琼达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琼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琼达,男,藏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贡嘎县,文盲,无业,住贡嘎县XX乡XX村XX组。2013年4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琼达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3)拉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琼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琼达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藏法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琼达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13年初,被告人琼达与索朗多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XX路XXXXXX大饭店工地打工。同年1月20日,索朗多吉向琼达索要欠款100元未果,琼达提议二人抢劫承包工地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唐某(被害人,殁年43岁)的钱财,索朗多吉表示同意。当日22时许,二人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到该工地4号楼2楼唐某的住宿处,琼达先持石头击打唐某,随即与索朗多吉各持菜刀连续砍击唐某头颈部等处数十刀,致唐某因颅脑损伤出血伴脊髓损伤死亡。琼达与索朗多吉劫得现金70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现场房间内先锋牌EVD上和房门上提取的多枚指纹、根据被告人琼达指认提取的牛仔裤、根据同案被告人索朗多吉供述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证人杨某、次某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提取的牛仔裤上、菜刀上检出被害人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提取的指印分别系琼达、索朗多吉所留的指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索朗多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琼达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琼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琼达提出犯意,首先使用暴力,共同致死被害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琼达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琼达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刑三终字第5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琼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江代理审判员 王亚凯代理审判员 王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