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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朱文,邱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朱文,邱盛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1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皮生群,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邱盛刚,男,1943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朱文、邱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交纳48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