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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艺强与徐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强,徐士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904号原告陈艺强。被告徐士梅。原告陈艺强诉被告徐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士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艺强诉称:被告因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份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口头约定两天后还清,当时没打条子。后被告违约,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被告一允再允,于2014年8月6日向原告打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4月8日还清,后此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多次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士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士梅向原告陈艺强出具署期时间为2014年8月6日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陈艺强现金叁万伍千元正(35000),于2015.4.7号还清,借款人:徐士梅,2014.8.6号”。款项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引起诉讼。另查明:关于借条来源,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说只周转两天,没有写借条。201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是没有写还款时间,后被告还款4000元。过年的时候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说没有钱,并将之前写的借条收回,写了这份有还款时间的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到期借款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士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徐士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婷婷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