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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培莲与张敏、张杰、张兴华、张颖、张兴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莲,张敏,张杰,张兴华,张颖,张兴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李培莲,女,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敏,女,51岁,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杰,女,48岁,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兴华,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颖,女,43岁,汉族,打工,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兴伟,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莲诉被告张敏、张杰、张兴华、张颖、张兴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钰中审判员  赵广和审判员  崔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