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培莲与张敏、张杰、张兴华、张颖、张兴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莲,张敏,张杰,张兴华,张颖,张兴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李培莲,女,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敏,女,51岁,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杰,女,48岁,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兴华,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颖,女,43岁,汉族,打工,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兴伟,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莲诉被告张敏、张杰、张兴华、张颖、张兴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钰中审判员 赵广和审判员 崔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