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亮,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亮,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亮与被执行人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4)二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