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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薛海坤与刘年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坤,刘某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46号原告:薛某坤,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被告:刘某年,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江南,南雄市乌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薛某坤诉被告刘某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魏修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温春林、李石洋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坤、被告刘某年及其代理人陈江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2004年与被告相识,恋爱时,被告好吃懒做,经常上网打游戏,原告已觉得双方不适,向被告提出分手,但被告以死相逼。不久,因原告意外怀孕,加上被告的哀求,原告与被告在2004年1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3月2日生育儿子刘某。因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怀孕时几次因被告不出去打工,说了被告几句被告就打原告,当时原告就想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哀求,并表示会改正,看在未出生小孩的份上,原告原谅了被告。2012年5月26日,小儿子刘健海出生,因家庭增加了新成员,被告又好吃懒做,原告就带着小儿子外出打工,甚为艰苦。但被告丝毫未感到内疚,也没有积极去工作赚钱养家,而沉迷在网络游戏世界,整天在家上网打游戏,不听劝说,原告十分心痛。为此,在2014年原告搬离与被告共住的出租屋,自行到外面租房打工。现双方形同陌路人,被告对原告也不闻不问,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儿子刘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二儿子刘某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玩游戏是偶尔的,说被告好吃懒做也不属实。夫妻以前是有吵闹,但只是偶然。现在原、被告是同在一个工厂做工,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是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4年1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二个小孩,长子刘某在2005年3月2日出生,次子刘健海在2012年5月26日出生。婚后,因被告玩网络游戏,不听劝说,夫妻常因此发生争吵。2014年因被告不听劝说玩网络游戏,原告离开被告自行另住。现原、被告是同在一个工厂做工,一起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的开庭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婚后玩网络游戏,虽影响夫妻感情,但从本案的案情反映,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被告已当庭表示会改正,以后不玩网络游戏,会努力工作,原告应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另外,原、被告婚生二个孩子,并且年少,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坤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修文人民陪审员  温春林人民陪审员  李石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