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丽平、周燕等与万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王丽平。原告周燕。原告周翠。原告周应怀。原告XX凤。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祥云,海安县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树生。委托代理人李小玲。委托代理人刘炳荣,海安县隆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丽平、周燕、周翠、周应怀、XX凤诉被告万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应怀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祥云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树生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李小玲、刘炳荣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平、周燕、周翠、周应怀、XX凤诉称:原告王丽平丈夫周圣平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5日、3月26日、4月1日、4月15日,被告向周圣平分别借款10000元,计借款40000元,每次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周圣平也因病住院。2014年8月2日,周圣平突然去世。此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2123.14元(2014年12月26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500元。被告万树生辩称:我与周圣平不是朋友关系,也素不相识。2014年3月25日,被告因与于进赌博输钱后,经于进介绍与周圣平相识,被告向周圣平借款10000元,周圣平表示同意,但要求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要扣掉利息1000元,被告即向周圣平出具10000元借条一份,但被告实际收到周圣平9000元。当晚,被告与于进等人又继续赌博,所借9000元又大部分输掉。次日,于进等人又约被告赌博,被告当时正处××发作期间,头脑模糊不清,失去控制能力,被告在输掉前日所借款项后,于进又鼓动被告再向周圣平借款,征得被告同意后,于进再次联系周圣平,周圣平到场后,说我借钱给你赌,但你今天借10000元,我只给现金8500元,我就在现场看你们赌,如你赢钱要与我分红。被告即按照周圣平的要求又出具10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上署名时间不是当日,而是2014年4月1日,后周圣平只给付被告8500元,周圣平则在现场观赌,直至被告再次输光借款。后被告又输光于进借的10000元,被告也按于进的要求向于进出具了两份5000元的借条。同时,于进对被告说,你写给周圣平的两份借条没见证人无效,要重写,被告即按于进的要求重写了两份借条给周圣平,金额均为10000元,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26日(抵算2014年3月25日的借条)、2014年4月15日(抵算2014年4月1日的借条),于进均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也在借条上按了手印,周圣平也将上述两份借条收走,但周圣平并未给付被告一分钱。综上,周圣平系直接参与赌博团伙,为赌场发放高利的债主,且被告是在××发作期间受于进诱惑参与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周圣平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而出借赌资,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无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3月26日、4月1日、4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四份,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周圣平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于2014年4月25日前归还。借款人:万树生,2014.3.25,身份证:××,海安县西场镇丰产村4组65号,手机:159××××5979”。“借条,甲方:周圣平,320621196603063016,乙方:万树生,××,今借甲方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于2014年4月26日前还清。借款人:万树生,2014.3.26,见证人:于进”。“借条,今借到周圣平人民币壹万园整(10000.00),于2014.5.1前归还。借款人:万树生,2014.4.1,身份证:××,手机:159××××5979”。“借条,甲方:周圣平,320621196603063016,乙方:万树生,××,今借甲方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于2014年5.15日前还清。借款人万树生,2014.4.15,见证人:于进”。后原告向被告追要上述借款未果,引起纠纷。另查明:周圣平于2014年8月2日因病去世。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11日,被告曾因“双目障碍,目前为无××性发作躁狂”至海安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5月13日至6月16日,被告又因“双相障碍,目前为不伴××性症状的躁狂发作”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以上事实,有被告万树生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出借人资金交付借款人后生效。现被告认可其已收到原告借款本金17500元,但提出上述款项周圣平在出借时明知其是用于赌博,仍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被告系在发病期间借的款,故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也已认可收到原告借款17500元,故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树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丽平、周燕、周翠、周应怀、XX凤借款17500元。如被告万树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万树生负担(被告万树生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王丽平、周燕、周翠、周应怀、XX凤代垫,被告万树生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王丽平、周燕、周翠、周应怀、XX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仲卫平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剑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