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1号1-3号三、四、五层沐阳时尚宾馆五层509,组织机构代码788601804。法定代表人冒光灿。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7栋202房,组织机构代码57881588X。法定代表人吴衡。本院受理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