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合和百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合和百富置业有限公司,何健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江苏合和百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市工业园黄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葛宜兵,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合和百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合和百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