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强平与郭韦纬、卢将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韦纬,吴强平,卢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韦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强平。委托代理人:杜加利。原审被告:卢将勇。上诉人郭韦纬为与被上诉人吴强平、原审被告卢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横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韦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韦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已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郭韦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