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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旭静与被执行人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旭静,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钱旭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顺庆石油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旭静与被执行人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0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秀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