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叶红娟与王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娟,王殿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瀍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叶红娟,女,汉族,1988年5月26日生,住嵩县。被告:王殿伟,男,汉族,1989年2月8日生,住瀍河回族区。原告叶红娟诉被告王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殿伟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红娟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王殿伟在原告处借款82万元,并于2014年11月18日催促还款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殿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殿伟向原告叶红娟借款90万元,原告叶红娟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通过邵娜娜向被告转款30万元,2014年5月12日直接向被告转款40万元,2014年6月12日直接向其转款20万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王殿伟通过邵娜娜向原告还款8万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叶红娟人民币820000(捌拾贰万圆整),以借款人:恒大绿洲25栋1002室,141㎡房产作为抵押,如借款未还,借款人愿以此处房产进行抵债。王殿伟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捺指印。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被告共计借款90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8万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82万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红娟借款人民币82万元;二、被告王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红娟82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47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7570元,由被告王殿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鸿代审 判员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魏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