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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万祈与被告李忠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万祈,李忠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贺万祈,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忠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万祈与被告李忠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李忠新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万祈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万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万祈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