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翠英、朱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翠英,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翠英,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朱峰,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翠英朱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翠英朱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元、执行费50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