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徐孟加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孟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终字第26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孟加,曾用名徐灭资,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滨,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31日以(2014)达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徐孟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孟加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孟加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孟加撤回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 红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代理审判员 左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