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朱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于志军与罗德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军,罗德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94号原告于志军。被告罗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军与被告罗德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