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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樊希开与陈兆明、代燕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希开,陈兆明,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樊希开,男。被执行人:陈兆明,男。被执行人:代燕,女。申请执行人樊希开与被执行人陈兆明、代燕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036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凤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1698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14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9000元,余款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