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朝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朝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陈xx,女,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伟,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职业法律工作者,工作单位肇州县司法局。被告李xx,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庭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孩李甲(18岁)、李乙(10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2012年1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庭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一、出示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于199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二、出示肇州县二井镇胜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李xx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庭审中,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举证,本庭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孩李甲(18岁)、李乙(10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2012年1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应相互尊重,互尽义务,建立起幸福和谐家庭。被告离家出走已两年以上,至今下落不明,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殿全审判员 王亚军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