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夏明洁与胡锡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洁,胡锡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夏明洁。委托代理人夏立昌,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锡普。委托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明洁诉被告胡锡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后,原告胡锡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洁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明洁撤回对胡锡普的起诉。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夏明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