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振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王振生,1976年10月8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景来,滦县滦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2号中国人寿五楼。。法定代表人李贺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振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25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4前一次性付清。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原告王振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杨文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