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凤霞诉被告沈阳市自行车零件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霞,沈阳市自行车零件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607号原告侯凤霞,女,汉族,1942年3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法定代理人李桂宾,女,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系原告的监护人。被告沈阳市自行车零件三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二十六巷*号。原告侯凤霞诉被告沈阳市自行车零件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由审判员刘钦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侯凤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