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惠玲与欧阳思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惠玲,欧阳思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姜惠玲,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欧阳思思,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姜惠玲诉被告欧阳思思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惠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惠玲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惠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惠玲承担。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