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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张某,务工。被告邱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