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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正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正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邵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象真,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显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