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51号原告:谢某某,职业不详。被告:张某甲,职业不详。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郎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一般。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明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未能到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原被告现已分居,分居期间,张某乙现在被告处。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我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开庭时没有到庭,我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当庭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我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开庭时没有到庭,我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两人已分居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综合原被告的条件等因素考虑,张某乙以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确定张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应当给付抚养费,以每月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张某乙随被告张某甲生活,原告谢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1月开始计算,一次付半年计3000元,第一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余下类推,直至张某乙18周岁;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