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太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