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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太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