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秀芬与潘坦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芬,潘坦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黄秀芬。委托代理人韦正确,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坦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芬与被告潘坦松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芬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秀芬负担。审判员 罗 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黄秀芬,女,1950年12月30日生,现住田阳县那坡镇新兴街****号。被告:潘坦松,男,现住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号。法定代表人:XXX。黄秀芬诉潘坦松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秀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黄秀芬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