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谌某甲与刘双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甲,刘双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谌某甲,男,2008年8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谌某乙,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郑文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双富,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第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84841-X。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甲与被告刘双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双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双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谌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谌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