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勤诉被告沈丽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勤,沈丽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刘玉勤,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丽,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勤诉被告沈丽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向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刘玉勤诉被告沈丽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史向前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琛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