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天明与周积银、程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天明,周积银,程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253号申请人韩天明,农民。被申请人周积银,居民。被申请人程小梅,出生年月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申请人韩天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程小梅所有的苏C×××××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程小梅所有的苏C×××××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