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董付菊与董书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付菊,董书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87号原告:董付菊,栾城县南高乡张家营平安胡同18号。被告:董书海。本院在审理董付菊与被告董书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付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付菊拆回对被告董书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付菊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