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学宝与新泰市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新汶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宝,新泰市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新汶营业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广饶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李学宝,男。被告新泰市运输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新汶营业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广饶营销服务部。原告李学宝与被告新泰市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新汶营业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广饶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成磊审 判 员  张庆芬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