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戴六依放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六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2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六依,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黄沙镇。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六依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9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六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放火罪1.2014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六依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教德村路口的菜地内,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在地上捡来的塑料板和胶纸,引燃被害人谢某某的废旧木材,导致停放在木材边的被害人黄某某的小面包汽车(价值人民币2285元)被烧坏;当天凌晨3时许,戴六依在回去顺德区龙江镇的路上,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货车的帆布引燃,导致车上的约800个帐篷架被烧毁;接着,其走到保利拉菲在建工地保安亭位置,用打火机引燃地上的泡沫、塑料胶板、建筑木材,从而烧了被害人牛某的简易木棚以及棚内的物品、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4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六依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隔海大街5号门前时,在附近拿了一件绿色衣服并在地上捡了一些纸张,塞进被害人张某甲的奥迪小汽车的雨刮槽内,接着用自己身上带的打火机点燃纸张,用燃烧的纸张引燃塞到车上的衣服、纸张等,致张某甲的小汽车(价值人民币335000元)被严重烧毁。接着,戴六依又走到龙江镇沙富大道法米欧家具厂外,看到该厂的窗户是打开的,但看到里面没有东西可偷,于是用自己身上的打火机点燃纸膜,看到起火后,就离开现场。之后,戴六依又去到龙江镇沙富村攀门坊19号附近的空地,看到有一些木材和胶纸,于是在旁边捡到一件雨衣,点燃雨衣后再去引燃木材和胶板,其看到着火后便离开现场。3.2014年10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戴六依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浙龙包装厂,引燃厂房内的珍珠棉,致使厂房内的压缩机一台、压袋机二台、珍珠复合机二台、电焊机一台、自行车一台、复合棉400卷、珍珠棉500卷、电动车一辆被烧毁,经核价,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04600元。4.2014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戴六依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市场门口停车场位置,看被害人叶某某的小汽车内有无东西可偷,发现该车车门未锁,但车上没有可偷的东西;之后,其又走到龙江镇沙富村攀门坊大街9号对开路边树下被害人戈某某的小货车处,因小货车车窗未关,于是从车内拿了一件黄色衣服,披在自己的头上,走回叶某某的汽车旁边,将黄色衣服放在叶某某汽车的副驾驶位置,用打火机点燃衣服。接着,戴六依又走到戈某某的小货车处,用打火机点燃在地上捡到的白色塑料带,放在小货车的驾驶位置,其看到起火后就离开现场。之后,戴六依又走到龙江镇沙富教育心理咨询中心对开路边被害人张某乙的小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744元)边,发现车门未锁,而车里面没有东西可偷,于是就用打火机点燃车内的废纸,看到着火之后便离开现场。二、盗窃罪1.2014年9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戴六依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村工业园骏马家具厂宿舍某号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一台戴尔牌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2.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戴六依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门楼一埠巷某号某某房盗窃了被害人唐勇一台华硕牌X550型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2943元)。3.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戴六依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工业园梦琪雅家具厂旁边一工地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彩凤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2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戴六依的供述及其指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牛某、叶某某、张某甲、唐某、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罗某某、李某、李某某、赖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及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处理、发还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戴六依时,从其处缴获了上述被其盗窃的两台手提电脑和一辆电动车,并已全部发还给相应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戴六依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被告人戴六依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既犯放火罪,又犯盗窃罪,对其应两罪并罚;被告人戴六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六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戴六依所盗窃的赃物已被起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戴六依就其犯盗窃罪部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戴六依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戴六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戴六依上诉提出:(1)他多次放火是其精神状态有问题,可能存在精神病;(2)被放火所烧物品损毁情况并不严重,被盗窃物品已归还被害人。据此,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戴六依犯放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戴六依上诉提出其实施放火行为是由于其精神状态存在问题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于上诉人戴六依归案后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戴六依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上诉人戴六依于案发时的作案行为被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对作案行为有完整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该司法鉴定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公安机关亦已将鉴定意见告知戴六依,并由戴六依签名确认。因此,本院确认该鉴定意见,并依据该鉴定意见及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上诉人戴六依是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戴六依上诉提出其多次放火是由于精神状态存在问题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六依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破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上诉人戴六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戴六依所盗窃的赃物已被起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对上诉人戴六依就其犯盗窃罪部分的量刑可酌情从轻。上诉人戴六依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上诉人戴六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戴六依在盗窃不成的情况下,以放火的方式破坏他人财物,手段恶劣,造成危害较大,但原审考虑到其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已被起回及发还,故已对其从轻判处,现戴六依上诉请求二审对其轻判缺乏理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雪基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明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