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香港居民。关于李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办理某某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经将某某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