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与中山耀俊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中山耀俊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廖朝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平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耀俊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汪训中。委托代理人:汪训伍,系该公司股东。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耀俊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由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465元,退回1,401元。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