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淮安捷嘉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富国际钢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共赢担保有限公司,无锡春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行胜,陈丽丹,陈玉淑,周金斌,陈洪捷,蔡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22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被执行人淮安捷嘉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通甫路南淮海南路西1号A3-32。被执行人淮安市中富国际钢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通甫路南淮海南路西1号。被执行人江苏省共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通甫路南淮海南路西1号。被执行人无锡春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西漳村龙之杰钢材市场4号库B区202室。被执行人吴行胜。被执行人陈丽丹。被执行人陈玉淑。被执行人周金斌。被执行人陈洪捷。被执行人蔡红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捷嘉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淮安捷嘉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330万元、利息970250.65元;淮安市中富国际钢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共赢担保有限公司、无锡春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行胜、陈丽丹、陈玉淑、周金斌、陈洪捷、蔡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负担诉讼费用374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