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季显伟与闫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季显伟。被告:闫春贵。本院在受理原告季显伟诉被告闫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显伟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