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仁化县周田镇下洞村委会李屋组“掟桥坑”山场是仁化县周���镇下洞村委会李屋组的集体山场。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年2000元租金与周田镇下洞村委会李屋组签订30年承包合同,承包“掟桥坑”山场。李某某为更新造林,于2014年5月下旬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甲、李某乙等四名村民到“掟桥坑”山场使用手锯及柴刀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作业10多天。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仁化县周田镇下洞村委会李屋组“掟桥坑”山场被采伐总面积为0.68公顷(10.2亩),被采伐的林木均为阔叶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被采伐总蓄积为28.9078立方米(计材积为18.211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证明、山林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调查测算情况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