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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汕头市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新华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新华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金冠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榕江路金冠商业中心裙楼*层**单元。法定代表人郑舜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新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汕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陆坝。原审被告汕头市金冠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商业步行街联发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魏礼春。上诉人汕头市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四初字第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汕头市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2010)龙执字第25号外异之一(1)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不服该执行裁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实际是针对上述执行裁定,依法仍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汕头市新华建筑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黄晓忠审判员 刘明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